买车险要求即时生效3小时后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引争议

2024年4月20日,甲公司计划为旗下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者保额设定为200万。双方通过微信完成了投保细节的沟通,保险公司业务员确认核保无误后,通知甲公司可以进行付款。次日上午11时23分,甲公司完成保费转账,并在几分钟后将转账证明通过微信发送给了业务员,特别要求保险立即生效,业务员确认收到。然而,当天下午2时3分,这辆汽车不幸与一辆正欲左转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车辆损坏,三轮车驾驶员李某重伤不治离世。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在此背景下,李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乙保险公司则以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有效期内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就车辆投保事宜达成一致,保费也已按时缴纳,双方在交流中明确保险应“即时生效”,因此保险合同在2024年4月21日11时23分,即保费到账时刻,已经生效。交通事故发生于当天14时3分,属于保险覆盖的时间范围。尽管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期间自15时开始,但这一单方面设定对投保人不具备约束力。据此,乙保险公司理应依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条款履行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合同的成立基于投保人申请与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双向意愿,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即刻生效。即便保险单尚未发出,只要保险人收取了保费且事故符合承保条件,就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即时效力遵循双方的共同约定,保险单的延迟发放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应对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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